行有财力、稍有财力两等级。

  在京城的案例,一并不见施行,而法律越来越归于一致。

  所谓灵活变化而不失古人用意,就是这样。

  起初,让罪人得以下力服役赎罪:死罪拘禁服役终身,苦役流放各按年限计,笞刑杖刑按日月计。

  劳役或从事修造,或屯田,或煮盐,或冶铁,日期做满就释放。

  所谓疏放,就是引犯人来到宫外御桥上,叩头完毕,送到应天府,发放通行证,释放回家团聚。

  应当充军的,送交陕西司,按籍贯编组发配。

  后来都折合工钱纳金赎罪,惟有仍旧赴御桥叩头。

  宣德二年,御史郑道宁说:“罪人交纳米赎罪,是朝廷宽大的法典,而军储仓拘押的罪囚,无米交纳上来,从去年二月到现在,死者已达九十六人。”刑部郎俞士吉曾奏道:“囚犯没有米吃,请允许到原籍去催交。

  是工匠的仍留在军中服劳役,是军人的仍旧操练,如果不是工匠兵卒的遣还所属州县催米。”皇帝同意他的奏议。

  明初的制度,流放罪有三等,根据地方的远近而定,到边防卫所充军有固定的地方。

  低于死罪一等的处罚,就是流放与充军最重。

  但是《名例律》称两种死罪三等流放都有罪碱一等的办法。

  如两种死罪遇皇恩大赦碱一等,就是流放三千里;流放的三等依据《大诰》碱一等,都成了苦役五年。

  犯流放罪的,无不减刑到苦役,所以三等流放罪常设而不用。

  而惟独充军的条例很重。

  法律上充军的条文有四十六条,《诸司职掌》内有二十二条,则洪武年间的条例都是法律不载的。

  嘉靖二十九年的条例,充军的共二百一十三条,与万历十三年所制定的大致相同。

 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,应当充军的犯人,大理寺审核以后,发送陕西司,总部设立犯人的档案,写明姓名、年龄、籍贯、乡里,依南北籍编排单位,写为二册,一册进呈内府,一册交付主管的百户官,让百户领去充军。

  如浙江,迥直,山豆,陕西,山西,北平,福建,直隶虑天、庐州、凤阳、淮安、扬州、苏州、松江、常州、和州、滁州、徐州人,发配到云南、四川的属卫;江西,塑廑,四川,广东,广西,直隶太平、宁国、池州、徽州、广德、安庆人,发配到北平、左窒、辽东的属卫。

  有逃跑的或死亡的,按籍贯勾取补充人员。

  后来的条例有发配西南边远的湿热毒气之地、极边远处和沿海诸处等,办法各有不同。

  而充军有终结于自身和永远之分。

  永远充军的,罚及子孙,这种人犯是实犯死罪而减等的充任。

  明初法律严厉,充军者每县数以千计,承传几代之后,就数以万计了。

  有的人家弄得丁男全无,户口勾销,只留下一点充军者的产业。

  有的连充军的产业也没有,只是户名未除去。

  朝廷每年派御史清点充军人数,有缺员必定补上。

  每当抓丁补员时,官吏逮捕犯人的亲族、里长,祸事延及别的保甲,为此闱得鸡犬不宁。

  有人议论:既然减死罪从轻一等处理,而法律的严酷反而在死刑之上。

  如革除发配贬谪的犯人,直到国家灭亡,发配充军的户籍还有存在的。

  刑罚没有比这更惨烈的了。

  嘉靖时期,有人请求开赎充军罪之例。

  世宗说:“法律允许赎的罪,不过苦役、杖刑以下的小罪而已。

  死罪中属于值得怜悯可疑的案例,纔碱等归于贬谪发配充军,不可赎罪。”后御史周时亮又请求扩大赎罪范围。

  刑部决议为:确有财力者交纳十两银子,可以赎免三年以上的苦役一年,稍有财力者出半价赎半年。

  赎免充军之罪的提议就搁置一边了。

  御史胡宗宪进言:“南方人不能胜任兵革之事,那些发配边疆充军的,应该允许叫他们交纳银赎罪。”刑部讨论同意,于是拟定纳银条例上奏。

  皇帝说:“哪能预先设此条例,来等待犯罪之人。”再次不允许。

  万历二年,废止每年派遣清军御史的制度,将清理充军人员的任务交给巡按掌管,百姓得以稍为安定。

  给事中徐桓说:“死罪杂犯比照苦役和充军处理的,应按条例办。”给事中严用和请求对可怜悯人犯进行大审查时,免除其子孙后代的永远戍边。

  皇帝都不允许。

  而下令司法机关定出条例:“奉皇上特旨判罪发配的叛逆者家属子孙,只在本犯亲族支系中勾取替补,支系男性尽绝即予豁免。

  若犯人还没有发配出去就病死。

  免除子孙的替补。

  实犯死罪而免死充军的,以编伍后所生子孙替补服役,不许勾取原籍子孙。

  其它充军和发配长城以北者,一律只罚及终身。”岂祯十一年,皇帝训谕兵部:“编伍遣发之事,离乡一千里左右焉附近,两千五百里左右为边卫,三千里外为边远,那些极边和湿热烟瘴地区以四千里外为标准。

  连同犯人拘役的只限于其妻,没有妻子则罢,不许擅自抓补亲戚邻居。

  若犯人衰老或有痼疾,准许发配长城外为民。”十五年又训谕:“将按例判处充军的,准许纳钱赎罪。”当时天下已乱,此项命令最终没有实行。

  明代制度,充军的法律最严,犯罪者也最苦。

  一旦有人犯罪,亲族有摊派军需的开支,里驿有长途押解的困扰。

  到了充军的卫所,卫官必定索取常例钱。

  然而卫官认为其逃跑对自己有利,可以贪污犯人的口粮,常常私下任其逃走。

  后来执法渐渐弛懈,押解发配的人犯不到十分之一。

  那些发配极边的,长解吏人常常贿赂兵部,拿着符契到达卫所,卫官凭空开出收管犯人的契据,而充军犯还在家里安居着。

参考资料:
1、佚名.道客巴巴.http://www.doc88.com/p-9671900034457.html?1748107544.102